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由各学院制定当年的推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 则,并于考生报名前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予以公布。总成绩应由四部分构成:平时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A)、 专业笔试成绩(B)、专业面试成绩(C)和加分项目(D),其
中A、B、C满分皆为100分。
总成绩=A x 70%+B x 20%+C x 10%+D。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或硕士点必须加强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如在推免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学校将缩 减或收回该学院或硕士点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 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刻取消推免资格,巳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 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 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不得因就业、参军、考公务员、出国、报考他校硕士研究生等理由放弃推免资格,学校就业 管理部门原则上也不予发放《就业协议书》及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各学院要加强对推免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并以适当形式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推免工作结束后,如有放弃推免资格导致浪费计划的,学 校将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的推免名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推免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