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特殊推荐生”推荐教授的推荐意见由本人亲笔出具,不得由他人代写后自己签字。推荐教授必须对自己的推荐 意见负责,并要在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会上阐述推荐理由。 如发现徇私推荐或提供不实信息,学校将追究推荐教授的责任。
第五章名额安排
第十四条推免生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实际名 额为准。各学院、硕士点推免生的具体名额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 重点向生源紧缺的基础学科专业和国家或地区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2. 向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倾斜。
3. 适当参考各学院或硕士点对应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和硕士点数量。
4. 学校可根据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或上一年度推免工作组织情况等做适当微调。
第十五条“1+3”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有关情况进行 确定。
第十六条每年推免生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本硕连读”
项目。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推免工作必须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 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都可到硕士点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参加推免选拔。
2. 学院资格初审。各学院和硕士点根据推免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从中确定符合推免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 后报研究生院复审。
3. 学校资格复审。学校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考生名单进行复审后,将具备推荐条件的考生名单予以公布 下达。
4. 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具体内容由各学院(硕士点)确定。
5. 考核排名。根据所在学院制定的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排名,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下达的名额将推荐人选进 行张榜公布后报研究生院。
6. 审定并公布推荐人选。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 期7天),同时对推荐人选进行身体检查。经公示无异议且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即获得推免资格。
7.录取。学校正式确定拟录取名单,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十八条签订了 “本硕连读”培养协议的学生,经考核合 格后,可直接进入学院专业面试环节。“本硕连读”考核及选拔 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校际交流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拿出一定名额与省内外同层次兄弟院校实施“推免生互换计划”,加大校际交流力度。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学院积极接收外校具备推免资格的优秀考生。学校接收的外校推免生,除应在外校获得推免资格以外, 还应参加学校相关学院的专业考核,经学院考核通过后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除“推免生互换计划”以外,各学院应从严 控制占用学校推免名额的到外校推免生,原则上到外校推免生接收院校应为“985”层次院校、中科院研究生院或学科专业在全国排名前5位的院校,且各学院原则上每年推出名额不超过1 名。
第二十二条通过教育部“六所部属师范院校补偿计划” 等取得不占学校推免名额的外校推免资格考生,可不必参加学校 推免选拔,但报考前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学院同意,获取推免资格后应向研究生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报学校推免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研究生支教团
第二十三条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是团中央、教育部从1999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它釆取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每年 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中招募一定数量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有奉 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教扶贫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为期1年的支教工作,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研究生支教团名额由 教育部、团中央另行单独下发,不占普通推免名额。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支教团的选拔条件及工作程序等由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录取名单应提交校推免工作 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参加研究生支教团选拔者不得兼报普通推免 选拔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