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须通过我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3、申请人须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二、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者,按以下程序申请硕士学位:
1、向学位办提交相应报名材料并取得资格认定;
2、通过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3、完成学位论文;
4、进行论文评阅及答辩;
5、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报名及资格认定
1、报名时间及办法:申请者本人于2013年9月22日至24日到研究生院学位办(6103室)报名,报名前自行在网上下载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及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
(4)《中国艺术研究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5)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6)两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7)201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考考试成绩单
(8)拟申请学位的论文方向、题目及大纲(以便分配相应方向的导师)
(9)外国语考试准考证原件
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资格审查:所有申请者的材料于9月30日前交研究生院,以便进行资格审查认定。通过资格审查者,研究生院将及时通知申请者按规定交费并参加开题报告会。
3、确定指导教师:申请者取得资格认定后,研究生院为申请者确定导师。申请者及时与导师联系,以便进行论文开题与写作、答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