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专业成绩录取的前三名专业优秀考生的录取办法
1、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新媒体艺术、壁画与公共艺术)、书法学、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前三名优秀考生可在该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再享受20分的优录政策;
2、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音乐学(音乐治疗)、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音乐表演(声、管、民、键、流)、音乐学、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专业前三名优秀考生可在该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分别再享受第一名30分,第二名20分,第三名10分的优录政策。
二、省外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
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最低投档线的基础上,参照我校对应专业的文化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备注:
1、省内各相关专业前三名降分仅限于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2、如果前三名考生未填报志愿,优录政策不顺延使用。
3、戏剧影视导演、表演、戏剧影视文学、音乐学(师范类)、舞蹈表演专业按男、女比例分别排序录取,但专业的优录政策按男女混合排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音乐学院、戏剧影视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设计学院、舞蹈学院、戏曲学院、传媒学院各专业,职业学院绘画(鉴定与修复)本科专业、国际艺术交流学院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本科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
第二十六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
按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装潢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影视动画(中外合作)、装潢艺术设计(中外合作)、环境艺术设计(中外合作)专科专业与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相对应,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他相应专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有英语限分要求的专业除外。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视觉传达设计(中韩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除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二十八条 我院除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音乐学(师范类)、舞蹈表演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以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2013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文件(详见附件一);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3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12】61、62、141、142号文件(详见附件一)。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3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拨经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贷学金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详见附件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山东艺术学院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6423300 网址:http://www.sdca.edu.cn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
电话:0531-86522028 网址:http://www.sdca.edu.cn
山东艺术学院国际艺术交流学院 电话: 0531-86522199 86423253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