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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校音乐舞蹈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更新时间:2014-01-11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

  一、考生应持身份证、《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和沈阳音乐学院印发的《201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音乐舞蹈类专业统考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二、专业考试时考生必须按抽签顺序号参加考试,如抽签未到者按弃考处理,未经考务办公室同意而不按顺序考试者后果自负。

  三、听音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专业考试与听音、乐理考试安排在同一天进行。如考生未在当天参加听音、乐理考试,则按弃考处理。

  五、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时,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

  六、考生需持2B铅笔、橡皮、格尺、黑色碳素笔等文具参加听音、乐理考试,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修正纸、涂改液等。答题要规范,答案只能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草纸上的,一律作废。试卷上除按规定填写姓名、考号等信息外,不得作任何其他标记。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后交卷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八、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由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 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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