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
音乐表演专业考试是由报考我校音乐表演专业的合格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是普通高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声乐演唱能力、钢琴(或乐器)演奏能力、舞蹈表演能力以及考生的音准感、节奏感、音乐记忆力和对音乐的表现能力。
二、考试科目和考核目的
(一)湖北省内考试科目为:
1、主项(声乐、钢琴、器乐、舞蹈任选一项);
2、副项(声乐、钢琴、器乐、舞蹈任选一项);
3、视唱练耳。
(二)湖北省外考试科目为:
1、主项(声乐、钢琴、器乐、舞蹈任选一项),考试一至二个曲目;
2、视唱(简谱或五线谱均可)。
声乐:主要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感、演唱水平以及对作品的表现能力。
钢琴(或其它器乐):主要考查考生的手指条件、演奏水平以及综合表现能力。
舞蹈:通过对舞蹈作品的展示,主要考查考生的舞蹈艺术表现力;通过把上活动、中间活动、技巧三个方面的基本功展示,考查考生的身体素质以及形体姿态和柔韧性;通过动作模仿,考查考生快速记忆和再现舞蹈动作的能力。
视唱练耳:考查考生的音准感、节奏感、音乐记忆力以及对音乐的理解能力。
三、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内容、形式和范围:
①现场演唱一至二首自选歌曲或戏曲;
②歌曲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京剧、黄梅戏等。
2、考试用具和要求:①钢琴伴奏由考场提供;②服装自备。
3、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3--5分钟。
4、成绩评定与权重:满分为100分,其中:
嗓音条件 40分
演唱方法 30分
音乐表现力 20分
形象气质 10分
(二)钢琴(或其它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内容、形式和范围:
①现场演奏一至二首自选作品;
②钢琴现场演奏具有相当于车尔尼299练习曲或以上程度的练习曲或乐曲;
③器乐演奏相当于专业六级至八级或以上程度的中外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