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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宁市高中招生办法(含艺术特长生)

更新时间:2013-05-08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spring

  为积极推进我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完成今年我市初升高比例98%的目标,根据《海宁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海教〔2013〕91号)和《关于下达2013年高中段招生计划的通知》(海教〔2013〕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原则

  2013年高中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填报志愿

  初中毕业生升学均须填报志愿,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各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考生在初中学业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志愿一旦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三、录取批次

  今年我市高中招生录取共分五个批次。

  1.提前批:海宁市高级中学(海高)自主招生120名,定向招生210名;海宁市第一中学(一中)自主招生80名;宏达高级中学(宏达高中)自主招生80名。

  2.第一批:海高正取生(含特长生)282名、三限生68名。

  3.第二批:一中正取生(含特长生)568名,宏达高中公费生40名,一中三限生72名,宏达高中自费生(与第三批自费生合计)350名。

  4.第三批:海宁中学(海中)正取生(含特长生)540名,南苑中学正取生270名,紫微高级中学(紫高)正取生(含特长生)450名,紫高三限生50名,南苑中学三限生30名,海中三限生60名,宏达高中自费生。

  5.第四批:本市中职类学校2655名。

  四、录取办法

  1.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录取,是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学生的志愿、学业考试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其中,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省二级、三级重点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1A3P及以上;其他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4P及以上;中职类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达到2P2E及以上。

  2.为方便考生填报普高志愿,将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各分数段的人数情况。对总分并列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合计成绩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如再并列,则先后依科学、社会政治、体育的次序分别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公布成绩时,将向考生本人公布其在并列人数中的名次。录取中,如出现因总分并列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考生名次进行录取。如:某考生报了同一所学校的正取生和三限生两个志愿,总分虽与该校正取生录取分数线相同,但排名在该分数计划录取人数之后,则不能被录取为正取生,只能录取为三限生。

  3.如通过以上录取后,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未被录取的学生,将集中时间进行补录。

  4.三限生。普通高中三限生的招收人数,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2014年开始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招生计划。

  5.特长生。海高、一中、紫高和海中继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特长生须参加初中学业文化课考试。招生学校将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经同意后实施。特长生由招生学校负责专业测试,并在初中学业文化课考试前,上报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中招办将结合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的招生名额,在学校上报的拟录取特长生名单中,在海宁市普高最低控制线以上、上述四所学校正取生录取分数线下40分及以内(海高30分及以内、紫高20分及以内),按中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特长生被录取后要和培养学校签订培养和管理协议,并有义务代表学校参加相关竞赛和活动。


  6.中职类学校招生采取自主招生与统一招生相结合的办法。

  (1)自主招生。中考成绩公布后,初中毕业生可凭中考准考证原件和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填写志愿表,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无中考准考证原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职学校一律不得擅自录取)。被录取的考生将中考准考证原件及志愿表交录取学校,不再参加高中段招生其他志愿填报,其他高中段学校一律不再录取。自主招生学校的录取名单,在6月25日前报教育局中招办。

  (2)统一招生。中考成绩公布后,凡普职高志愿兼报的学生、未参加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及报考海宁市以外中职学校的学生,凭中考准考证,在初中毕业学校填报中考志愿,准考证上交毕业学校集中保管,待普通高中录取后由中招办统一录取。

  五、招生纪律

  1.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本市各高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严禁封锁招生信息,生源学校和教师必须及时如实向学生公开招生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将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位考生。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高中段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指标。如确需增加招生人数或降分招生的,学校必须经市教育局中招办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类学校学籍,由擅自招生的学校承担责任。

  3.严禁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各生源学校(含个人)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相关费用,各招生学校(含个人)不得采取发放与招生挂构的招生费、劳务费、有价证券和礼品、宴请等手段组织生源。

  4.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各生源学校必须坚持正确的招生宣传,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确引导考生,不得违背学生的报考意愿,不得限制、强迫、代替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截留学生填报的《志愿表》。

  5.严禁发生不良招生行为。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擅自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虚假宣传,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各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准接受、帮助招生学校和个人的违规招生宣传;不得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机构和认可的招生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和毕业生信息。坚决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生贩子。

  六、其他

  1.为了确保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设立受理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为:87225891(教育局监察室)。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将在教育网上对违规违纪招生学校进行公开通报批评。#p#分页标题#e#

  2.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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