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推免工作综合测评计算办法补充规定
1、寝室长、琴房长每满一年加0.5分,身兼多职按最高任职加分;
2、比赛类
参加经学院组织或认可的,由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比赛,包括文化部(局)、宣传部、教育部(厅、局)、广电局、市级以上电台或电视台,以及文联、音协、舞协等专业协会。国际比赛以文化部列表认定的奖项为准。
个人获国家级奖加4分、省级奖加3分、市级奖加2分、校级奖加1分,未获奖加分减半。获集体奖参照个人获奖规则加分减半。
除此之外的音乐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奖:国家级加1分、省级以下加0.5分。
3、参加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每次加0.2分,每年最高加2分;
4、参加学院各种群团组织每满一年的加1分;
5、举办个人独唱、独奏音乐会的一次加3分;
6、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学院认定加1分。(限一次)
本规定加减分控制在15分之内,从2012级开始执行,解释权归辅导室。
另:创新学分奖励加分中,在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国家级按4学分、省级按2学分、校级按1学分计算,此项加分不重复计算在德育加分内。
音乐学院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