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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14-04-02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网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提高招生选拔质量。

  2、围绕国家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持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

  3、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4、充分发挥和规范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5、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 二、工作要求

  (一 (一)充分发挥复试作用,切实提高生源质量。

  1、健全复试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小组。各单位成立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复试资格审核小组,进一步明确学院、学科、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复试录取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追究。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做好综合保障、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复试考核环境。

  2、严格复试资格审核。

  各招生单位依据《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统筹考虑本单位上国家线生源和本年度招生计划等情况,按照招生计划120%—150%的比例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推免生是否参加本次复试,由学院自定,仍必须填写和提交《复试考核表》)。

  各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组织专班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不合规定的考生不允许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3、规范制定复试细则。

  各招生单位要健全复试工作制度,依据招生政策制定科学、规范、公正的复试办法,在规定时间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要进一步提高复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复试内容,改革考评方法,实行分类指导,对学术型和专业学位考生实行分类复试、分别考评和录取,尤其是要分别从科教结合的角度考查学术型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从学产结合的角度考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和创业能力。

  4、规范调剂复试程序。

  为优化生源结构,提升生源质量,允许部分专业接受省内外高水平大学考生调剂,调剂考生须满足国家关于调剂工作的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A类国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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