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艺术教育实验区实验学校培育工作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艺术教育实验区实验学校培育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7〕18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8号),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美育教学,切实提升学生艺术素养,决定在全省遴选一批艺术教育基础工作扎实、艺术教育改革创新思路清晰的县(市、区)和中小学校,开展艺术教育实验区、实验学校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党的教育方针,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坚持以美育人,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丰富学生审美体验,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工作方法
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经由各市推荐申报,省级遴选确定。各设区市教育局可推荐1—2个县(市、区),5—10所中小学校。为鼓励农村学校加强艺术教育,积极培育艺术教育特色,各市推选的实验学校名单中农村中小学校不少于50%。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发文公布我省艺术教育实验区、实验学校名单。
各实验区、实验学校要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积极主动、全面深入、开创性地开展艺术教育实验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提炼艺术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加强艺术教育队伍建设、课程开发和资源建设,着力培育“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艺术教育特色,全力打造区域艺术教育品牌,不断提高学校艺术教育水平,为推进全省学校艺术教育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范例。
三、申报条件
(一)艺术教育实验区: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重视艺术教育,专门研究制定推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政策文件,具有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主观愿望和积极性,具有开展艺术教育改革实验的良好基础,特别是在加强区域内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动艺术教育课程和评价改革、培养学生具备1—2项艺术特长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二)艺术教育实验学校:学校办学理念先进,特色亮点鲜明。管理制度健全,课程落实规范。师资力量较强,经费充足到位,艺术教育保障条件良好。经常性开展各类艺术教育实践活动,学生参与面广,成效明显。学校艺术特色项目普及率高,在省、市、县级竞赛(展演)中成绩突出,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评价较好。学校有开展艺术教育实验的主观愿望和积极性,在推动艺术教育改革发展方面有具体措施。
四、申报办法
由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艺术教育实验区(学校)申报表》(见附件1、2),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推选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其中市直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的申报表由设区市教育局直接审核推选。
申报材料按附件的格式和要求统一填写,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申报表、汇总表各一式2份盖章,连同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人:潘显哲,电话:0571–8800888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