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中国音乐金钟奖声乐比赛赛事安排及评选细则
中国音乐金钟奖声乐比赛的设立,旨在推动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促进声乐演唱人才的成长。通过比赛的方式,遴选出优秀的青年声乐演唱者,对其进行奖掖和表彰。比赛将按美声和民族两个组别进行。
一、参赛对象
参赛选手为 18-35 周岁(1982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出生)的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声乐演唱者。
二、报送名额
比赛分选拔赛、复赛、半决赛、决赛四轮次进行。通过选拔赛,选出 85 名以内的选手参加现场比赛。其中,复赛选手为 85 名以内,半决赛为 30 名,决赛为 15 名。
各报送单位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1,如有报送单位报送名额未满,将视情况进行调配。
三、报送方式
参赛选手的选拔,采取现场选拔赛和录像报送两种方式进行。
1.采取选拔赛方式的团体会员报送单位和九大音乐学院,为保证参赛选手水平,中国音协派“监审”监督评选,选拔赛产生的赛区美声、民族唱法第 1 名,由“监审”与金钟奖组委会沟通后,可确定获得直接进入复赛的资格。赛区美声、民族唱法第2至4名选手,可以录像方式报送,参加全国范围的差额评选。
2.对于无中国音协派出“监审”参与的选拔赛,以及没有举办选拔赛的单位,可以录像的方式按分配名额报送选手,参加全国范围的差额评选。
3.报送的选手需填写选手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选手可选择本单位或原籍报送参赛,不得重复报送。
四、报送资料
选拔参赛选手所提供钢琴伴奏的录像(DVD)资料不得进行艺术美化性质的编辑,包括图像和音频,且必须为同期录音,严格要求声像同步,如不同期录音,经组委会查实,将取消该选手入选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A、报名选手必须面向摄像机镜头,在一个合适的距离里,以确保所有演唱者清晰可见。
B、录像资料必须是在提交给金钟奖组委会前 6 个月内录制完成的。
C、报送光盘的封面须注明参赛曲目、顺序、时长等信息。但录像中不得有显示选手姓名、指导教师及报送单位、参赛选手等信息的字幕和场地布景。
D、注意报送录像品质,因录像质量影响评选成绩的后果自负。
报名录像资料不予退还。
五、参赛曲目
选拔赛报送两首作品,必须与复赛曲目相同。复赛、半决赛、决赛曲目不得重复。
规定演唱时间的轮次,演唱净时长高于规定演唱时间的上限将被叫停,不影响比赛成绩。
比赛不用音响,一律用钢琴伴奏(参赛选手自带钢琴伴奏人员)。
美声组
(一)复赛(共 2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选手需按曲目顺序进行比赛)
1.自选 1 首中国作品;
2.自选 1 首外国作品。
(二)半决赛(共 3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5 分钟)
1.1 首外国古典作品(贝多芬及其以前的作曲家所创作的歌剧选段,包括清唱剧、康塔塔、弥撒、圣咏等)或外国艺术歌曲;
2.从下列作曲家中自选 1 首中国作品;
肖友梅、赵元任、青主、张寒晖、贺绿汀、黄自、刘雪庵、冼星海、陈田鹤、江定仙、聂耳、陆华柏
3.1 首外国歌剧咏叹调。
注:以上 3 首歌曲中,其中两首必须用不同外国语言演唱。
(三)决赛(共 2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2 分钟)
1.1 首中国歌剧咏叹调或 2009 年以后创作的中国作品;
2.1 首外国歌剧咏叹调或外国艺术歌曲。
民族组(选手需按曲目顺序进行比赛,演唱语言不限。)
(一)复赛(共 2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
1.自选 1 首艺术歌曲或古曲 ;
2.自选 1 首中国歌曲。
(二)半决赛(共 3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5 分钟)
1.从古曲和为古诗词谱曲的创作歌曲中自选 1 首;
2.自选 1 首中国歌剧选段(音乐剧除外);
3.从中国传统民歌、改编民歌或中国艺术歌曲中自选 1 首作品。
(三)决赛(共 2 首曲目,总曲目净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
1.自选 1 首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创作的中国作品;
2.自选 1 首中国民族声乐作品。
六、奖励办法
1.比赛设金钟奖 5 名,奖金均为 3 万元。
2.决赛分复赛、半决赛、决赛,每轮都将颁发复赛入围证书、半决赛入围证书、决赛入围证书。
七、比赛日期
1.各地选拔报送截至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2.复赛、半决赛、决赛拟于2017年11月中下旬在广州举行。
美声组联系人: 张行彬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北沙滩 1 号院 32 号楼 B 座 1205 室
邮 编:100083
咨询电话:010-59759649
民族组联系人: 黄红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B座1205室
邮 编:100083
咨询电话:010-59759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