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或承办单位、承办点提交基本情况材料如下:
(一)承办单位、承办点登记表;
(二)合作协议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五)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六)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省艺术考级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承办单位、承办点出具备案证明,并颁发《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证书》《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点证书》。对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省艺术考级中心及所在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连续两年不开展考级活动的,由省艺术考级中心收回《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证书》《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点证书》。
第五章 艺术考级考官
第二十八条 艺术考级考官是指经艺术考级机构聘任,对考生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指导的专业考评人员。
第二十九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执考专业具有5年以上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艺术教育工作经历,或者中级以上艺术(含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三十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考官执考时,应当佩戴受聘机构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
开展美术专业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监考时,应当佩戴考级机构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
第三十一条 执考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省文化厅备案的。
第三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由省艺术考级中心会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证书》: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考官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及考点有违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31号令和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考级机构取消其艺术考级活动承办资格,《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证书》《山东省艺术考级承办点证书》由省艺术考级中心会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山东省艺术考级考点证书》由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省艺术考级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