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试内容及要求:
① 基本练习: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基本练习”中由考官抽查一组。
② 练 习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练习曲”中由考生自选一首背谱演奏。
③ 乐 曲:在与报考级别(1——10级)相应的“乐曲”中由考生自选二首,用多指和弦方式背谱演奏。
④ 视 /奏:报考7-8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视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⑤ 编配伴奏:报考9 -10级的考生,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为旋律配伴奏练习课题”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
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乐曲:上述两首乐曲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此教材进行了各级别曲目的调整,使原来的1至9级,调整为1至10级,按照《中国音协重奏作品级别调整曲目安排方案(1级至10级)》选择曲目。
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乐曲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每4人为一组。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
以重奏曲代替乐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第四套)》的基本练习及一首练习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乐曲;若选考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乐曲。重奏不要求背谱)。
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
(三)双排键电子琴:
1、 教材:①《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朱磊,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
②《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立式双排键电子琴)》(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电子琴专家委员会编)。
2、 考试内容及要求
(1)《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
① 基本练习:一至七级抽查一首。
② 练习曲和乐曲:一至十级自选一首。
③ 复调:三至十级自选一首。
为了能使考生尽快地适应这套教材,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考试内容进行调整,三至十级的考生可以从练习曲和复调中自选一首,从乐曲中自选两首,其余要求不变。
(2)《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立式双排键电子琴)》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
① 基本练习及乐曲:均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抽查。
② 其他:八、九、十级除以上考试内容外,还须增考下列内容:
八级:视奏-----C、F、G大调,a小调。
九级:为旋律配伴奏----C、F、G大调,a小调,8小节。
十级:即兴演奏(A)---C、F、G大调,a小调,16小节。
八、考级评定:
经文化部批准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委派的考官对考生的现场演奏进行综合评定。凡考级成绩合格者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发给全国音乐考级等级证书及考核评语,对考级成绩不合格者发给考核评语,提出具体建议,帮助考生提高演奏水平。
九、注意事项:
1、7月10日--7月15日起考生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2、为方便全市考生,将在各县市区设以下考场。
宁波考场 余姚考场 象山考场 慈溪考场 宁海考场 北仑考场 奉化考场
3、考生及家长到达考场后,请到指定的候考场地等候叫号,候考场地严禁喧晔,被叫到号的考生由工作人员带入考场,家长请在候考场地等候。
4、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未带准考证视为自动弃权。请考生注意,如有在考前丢失准考证者,需及时与各报名点联系补办事宜(补证费为10元)。考级结束后,还须凭准考证领取等级证书和评语,故请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
5、考级未通过者,凭发票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各报名点退证书费,不及格评语考级办公室会寄给各位考生。
6、考级合格的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可至各报名点领取评语,考生证书一般是考后三个月领取。考级办公室对考生证书和评语保管期为网上公布领取之日起两年,办公室对逾期未取的证书和评语作无主处理。
波市音乐家协会钢琴艺术委员会
二0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