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戏剧保护的困境
中国传统戏剧上述五个方面的特征在三百多个剧种中基本被体现和适用,同时,也成为剧种之间相互吸收和影响的重要基础。由于五个特征内在的张力和矛盾,造成了传统戏剧在传承和发展中的稳定性与脆弱性。“稳定性”来自稳定的社会形态、文化价值、审美趣味;“脆弱性”来自不断变化的时代、不断发展的社会、不断更新的审美。近半个世纪以来,来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及中国传统戏剧艺术自身的规律特征,中国各地传统戏剧样式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困境。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进程中,传统戏剧的“脆弱性”变得尤显突出。由于中国传统戏剧艺术的传承和发展需要有稳定的观众群体,相对固定而适合的演出剧场,以及基本的经典剧目和创新作品,由此在戏剧传承者与社区人员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文化生态,传统戏剧实际成为这一生态中具有功能特点的艺术体。事实上,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已经证明了任何一种元素的变化,都可能带来戏剧保护和发展的契机和危机。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戏剧变得越来越脆弱,城乡人员流动带来的戏剧观演关系的失衡,城乡生活方式的改变带来娱乐消费的取舍,城市商业中心的新旧更替带来戏曲演出环境的改变,城市文化建构中对于传统演剧生态的忽视和改变,这些因素都为传统戏剧的合理存在和有序传承提出挑战。
据统计,全国近2500个戏曲院团的农村演出场次,占据全年演出场次的87 . 62 %,农村观众占据全年戏曲观众的79 . 07 % ( 《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1) 》 ) 。由此,在城镇化进程中,作为中国戏曲最广泛的农村市场面临重大的冲击,中国戏曲在冲击中最容易遭受本质上的改变和毁灭。近十五年来,来自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全国政协京昆室等权威机构对全国戏曲的调查显示,传统戏剧在中国各地面临近乎一致的问题:
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传统戏剧艺术的经济投入不足,戏剧传承、发展、研究的基础设施有限。传统戏剧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生活待遇低,戏剧后继人才匮乏,艺术传承出现断档。行当不齐,演出市场萎缩,研究队伍难以稳定,戏曲职业教育勉强维持,老艺人待遇低,其艺术成就没有获得及时整理和传承。传统戏剧文化生态被打断,戏剧教育所具有的传承意义尚未彰显。职业教育对于传统戏剧艺术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传统剧目的教学与传承尚未得到更为充分的重视,戏曲学校传承剧目减少,传承质量明显降低。由于城市商业开发的需要,许多重点表演院团的新建剧场远离市中心区,传统戏剧演出氛围被打破。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遗产项目,因缺少专项经费支持,难以实现全面的保护和正常的演出。以市场盈利和艺术创新为标准的戏曲院团,对于戏曲传统的继承不足,特别是民营剧团,偏向综艺演出,传统大戏的演出减少。对传统戏剧样式缺少足够的保护意识,对戏剧品牌缺少足够的宣传力度,传统戏剧艺术在当代文化格局中渐趋边缘。特别是在当代文化大背景下,大量的剧团解体,剧种特色减弱,创作质量下降,群众文化资源匮乏。传统的声腔艺术、表演技法传承困难,一些传统的特色剧种和特殊的传承群体缺少足够的宣传,也难获得足够的重视,在国内外的认知度尚显不足。戏剧艺术仍然面临着如何保护、如何发展、如何走出去的困境。
传统戏剧非遗保护的新问题与对策
在当前传统戏剧申报和保护工作中,又出现了较为鲜明的问题。一、几乎现存剧种全部列入国家名录,由于忽略了对传统戏剧形态的差异与发展进程(大戏与土戏、人戏与偶戏、体制戏曲与戏曲形态、汉族戏曲与民族戏剧)的差异性认识,四级名录的区别无法体现,对传统戏剧类项目的保护难度增加;二、代表性传承人遴选过程中,忽略了行当、团体对中国传统戏剧的特殊作用;在项目申报和保护过程中,人为分割剧种、人为创造剧种、人为强化剧种等情况屡见不鲜,导致传统戏剧艺术与传承形态的规律相违背;三、剧团体制改革和非遗保护的两极化政策趋向,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戏剧在创新与保护两个领域的选择,“剧团”这一传承主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有序的“传承”被阻断;四、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中国戏曲剧种能够将数十年来的保护成果予以呈现,成果看似辉煌,但是家底不清,艺术存续力严重受损;五、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的职责厘定不清,保护的学术性与传承的实践性无法兼顾,特别是传统戏剧渐渐淡出各省市艺术研究院所的学术领域,传统戏剧在保护过程中的学术性日渐没落。
上述问题实际是中国传统戏剧从近代以来随着时代转型而出现的客观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这些问题会越来越明显而突出。因此,更应该针对中国传统戏剧艺术的特定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和传承。
首先,中国传统戏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立足于舞台艺术的实践经验,根据传统戏剧的传承特征,采用“专业化(职业化)保护”的方式进行有效提高,强化对于传统戏剧的传承和推广,由此形成传统戏剧在传统剧目挖掘、传承人的代际传承、传承单位的团体表演、保护项目的推广等环节的长效保护,将传承真正落实在表演艺术的传续上。
其次,在传统戏剧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始终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四级名录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各级保护原则,避免当前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的无序化走向。
再次,在传统传承人认定基础上,根据县、市、省、国家级名录的序列,尊重“表演团体”在传承中的作用,将综合了多元行当、多元演职人员的表演团体、班社等列入代表项目传承人行列,逐渐改变“传承人”能够传承个人艺术而无法传承戏曲的被动局面。根据具体剧种、具体院团的需要,采用“团带班”的形式,将表演团体发展需求与人才有效培养结合起来,用“团带班”的舞台表演实践,带动戏曲后继人才的承续,同时将表演团体所带“班”与戏曲职业院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学科教育结合起来,强化传统戏剧后继人才的队伍建设,使师徒相授的伦理价值与“团带班”的实践价值和学校教育的人文价值得以结合。根据特定剧种的需要,同时探索特殊的家庭血缘传承、村落宗族传承等模式。
同时,可以借助昆曲挖掘、整理、传承经典折子戏的经验,将折子戏为主体的经典剧目传承列入非遗评价体系,将折子戏和经典剧目的量化,作为传承人累代相承艺术的重要方式。借助当前已经普遍适行的“进校园”“进社区”“非遗日”等公益活动,将折子戏和经典剧目的排演、推广,与社区文化建设建立联系,用戏剧经典来夯实群众文化生活,让传统戏剧拥有更广泛的观众群体。
最后,还需要鼓励民间组织对于戏曲经典的研修、传习和搬演,借助地域文化的力量,将戏曲与地方文化生态结合起来,延续和推广剧社、曲社、票社等民间业余组织对传统戏曲普及的重要经验。(文/王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