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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13-09-29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

  3、初试地点:在上海报考的考生,其政治、外语及笔试专业课在本市研招办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在外省(市、自治区)指定报考点报考的考生,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研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视唱练耳、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各方向(即初试外语为“英语二”的所有研究方向)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境外考生一律在上海参加考试。

  复试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本部;

  4、文化课考试:

  ⑴国家统考的思想政治理论、外语,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

  ⑵单考的思想政治理论由我院命题,英语由上海市统一命题;

  5、专业课考试:

  ⑴报考各表演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一律在本院参加专业主课考试(须在上海报名);

  ⑵报考各表演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其专业主课考试曲目应根据考试要求在《考试曲目表》中填写清楚,并在参加初试专业考试时现场提交。曲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提交自备的伴奏乐谱(不接收简谱)。注:如届时考生放弃考试,请来电告之我办,以便合理安排考试顺序;

  ⑶凡参加复试者,请根据考试要求提交相应的论文、作品等材料(详情参见附录),以供考官参阅。

  6、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应届生带学生证)于复试前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缴纳复试费事宜。具体日期见复试通知书;

  7、学术型硕士各方向初、复试科目见附录四;

  8、全日制艺术硕士各方向初、复试科目见附录五;

  9、各专业方向的考试具体要求见附录七;

  10、参考书目见附录八。

  八、录取

  1、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录取分数要求,参照本院各学科专业的招收名额预分方案,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潜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择优录取;

  2、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九、住宿

  住宿费预计每年约1500元左右(家住上海或工作单位在沪的学生一律走读,其他学生根据学院现有条件尽量安排)。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学费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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