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其他
(一)研究生教育收费
2014年招收研究生将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确定后将会及时公布。
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的规定收取学费。同时向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硕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在修业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评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
(二)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三)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四)我校初试自命题科目均不指定任何参考书目,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我校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五)请考生及时关注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处网站以获取与我校招生相关的最新信息。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七)报考音乐学中国乐器演奏和管弦乐器演奏方向的考生请务必在网报时的备用信息内填写所报乐器名称,以便我院复试时安排考场。
联系单位: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处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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