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公共艺术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中(以下简称合格考生),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对我校各省专业成绩前十名考生,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仅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认定后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投档成绩×80%+专业成绩(湖北省为统考成绩)×20%]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适当考虑男女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