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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5-01-09    来源/发布:乐器学习网    作者/编辑:乐器学习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艺术类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保证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各类艺术专业本专科招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成立录取现场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综合服务中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艺术类招生成立艺术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相关招生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负责与本学院专业考试相关的工作。包括主考老师和评卷老师的初选和推荐,专业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安排,试题库的建立,专业考试的录像,考点和路线设置、评分标准、考试操作办法、录取规则、招生简章的初步拟定,录取时考生档案的审阅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依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加强艺术类招生工作全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编制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院按当年分配的招生计划合理科学做好分专业分省的初步计划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汇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报学校领导批准,由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送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备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执行。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招生简章是学校招生宣传的基本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拟定并送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的招生宣传工作。各招生学院可根据需要对本学院的招生专业进行宣传,但所有宣传内容和材料须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招生学院对外进行招生宣传,特别是跨省宣传时须明确,各招生学院不是独立的招生单位,招生单位是广东海洋大学。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内容和材料要准确真实,面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三条 凡符合各省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及参加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设立考点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考生须在我校设立在考生所在省的考点进行现场报名,并要完成考生所在省招生办规定的相应手续。如我校的报名方式有变化,须在当年招生简章中说明。

  第十五条 考生只能参加由我校在考生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考试,不能跨省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在生源所在省承认跨省考试成绩的前提下,北京和广州考点的舞蹈编导专业以及校本部考点除外)。考生在高考报名艺术类型与报我校专业所属类型必须一致,不准跨类型考试。

  第十六条 各考点报名处须按各省招生办规定和我校要求把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关,发放报考表和专业考试证。没有招生计划的专业和省份不能接受考生报名。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各专业考试报名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各省物价部门和各省招生办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未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省份的收费标准以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考点设置与安排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可在招生省份设置考点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与各省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关系按各省招生办文件规定执行。对只能认可该省术科统考(联考)成绩的专业不能在该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设置考点须向各招生省份省级招生办申请及备案。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所选考点在各省级招生办规定的考点内选择,考试时间在各省级招生办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进行。考点分布和路线设置由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学校最后审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设置考点的数量和范围应根据往年的生源情况和本学院能组织的主考老师人数合理安排,一经确定,各招生学院必须保证每个考点规定的主考老师人数。原则上每个省(市、区)只能选择一个考点。

  第二十二条 所有考点分组安排,各组的考点时间安排要合理,确保每个考点按要求完成考试工作。每个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每组各专业考试小组设纪检人员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组长由艺术专业考试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副组长由招生学院主考老师担任。各组的主考老师组成:音乐类、舞蹈类专业考试主考老师应由2~5人组成,美术类专业考试主考老师应由1~2人组成。专业考试时纪检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第七章 考官遴选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主考老师由我校思想品德好,专业学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当年度无直系亲属报考相关艺术专业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主考老师需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最后由学校艺术类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建立专家库,学校从中挑选出责任心强的专家,并按专业所属组成小组参加术科主考工作。专家的派出严格实行保密制度,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在临考前组织有关人员抽签并公布主考老师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应根据联考的要求设置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出好专业考试试题。客观试题要设有试题库,主观考试题内容也要规范统一,确保试题质量;试卷要规范印制,并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分标准作为各学院选拔优秀考生的标准,由各招生学院制定并报学校艺术类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评分标准要细化,规范统一,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评分标准中要明确各专业考试中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关系及计入总成绩比例。

  第八章 考试与发证办法

  第二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考试

  (一)实行考后试卷密封保存,回校后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评卷。现场主考老师不参与评卷和登分,评卷老师不得参与登分。各科目试卷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密封备查,封条须加盖学院公章,保存四年后会同学院统一销毁。

  (二)美术类专业的色彩、素描、速写三科目各由2~3名老师组成的评卷小组进行评分。

  第二十八条 音乐类专业考试

  (一)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考试实行初试、复试的评分方法。现场主考老师负责初试工作,不得参与回校后的复试(录像评分)工作。专业成绩评定后,录像等相关资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密封备查,封条须加盖学院公章,保存四年后会同学院统一销毁。

  (二)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的初试:现场主考老师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试,根据规定比例(不少于报考人数的50%)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由纪检人员监督复试考生的录像,确保考生资料记录号码与录像号码一致。主考老师对未进入复试考生现场打分,主考老师、纪检人员、副组长和组长在报名表和成绩汇总表上签名,为该部分考生的最终专业成绩,不得涂改。

  (三)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的复试:复试是回校后根据录像资料进行。相应专业的专家库所有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当场随机抽出若干名专业老师组成复试评分小组进入复试现场,关闭并交出所有通讯工具,按评分标准对考生录像资料进行当场评分,评分老师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复试考生的最终专业成绩由所有评分老师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计算得出。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领导、纪检监察处领导和学院领导共同参与,并在成绩汇总表上签名,为该部分考生的最终专业成绩,不得涂改。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试操作办法由招生学院制定并报学校艺术类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专业合格证的发放比例原则上按教育部规定执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按时向考生公布专业考试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将合格考生数据库上报各省招生办。

  第九章 招生录取

  第三十一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拟定并送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按时上报各省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上报及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具有法律效应,各类专业录取规则要严格执行《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规则: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 音乐学、表演、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音乐学、表演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分)×90%+文化权重分(文化权重分=文化考试总分×(100÷文化总成绩[满分])×10%);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权重分(专业权重分=专业考试总分×(100÷专业总成绩[满分])×80%)+文化权重分(文化权重分=文化考试总分×(100÷文化总成绩[满分])×20%)]。

  第三十三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严格按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与拟退档名单,报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审核后与各省招生办联系录取事宜。各招生学院负责考生档案的审阅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规定按当年制定的《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实施细则(试行)》(校招生就业〔2006〕1号)和《〈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招生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校招生就业〔200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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